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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4條

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
 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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