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
請民眾申請從來之使用證明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地用科)辦理:
一、申請書。(下載處為:各縣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地政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地籍科→非都市土地從來使用申請書)
二、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航照圖或基本圖。(本縣73年11月20日編定公告,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購)
三、編定公告前其地目足以顯示作該項使用之地籍謄本。
四、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得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查證編定時土地使用編定資料卡等使用現況公文)
五、其他足堪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時,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現場照片、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應備資料。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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