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 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 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 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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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2、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2023年12月17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1、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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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0、 何謂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有剩餘,則歸責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財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方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需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惡意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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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9、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 如因部分繼承人有行蹤不明、感情不陸、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及相關稅法及土地登記法規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如繼承人彼此間之應繼分有爭執,亦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並依法院之判決繳納有關稅費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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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5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8、 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緩若干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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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7、 申辦繼承登記應繳納何種地政規費?
- 登記費:土地:以申報地價1/1000繳納。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1/1000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1/1000繳納。 - 書狀費:每張新台幣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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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5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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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5、 欲拋棄繼承權者應如何辦理拋棄?又在何時拋棄始為有效?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含)至97年1月4日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繼承開始於民國97年1月4日後者: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023年9月17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4、 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2)
- 依民法第1138 條規定繼承順序:
- 第1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惟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
- 第2順序: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 第3順序: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 第4順序: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 配偶及其應繼分:
- 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 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 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 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023年9月3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4、 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1)
【家產】繼承順序:家產就是戶主財產,即被繼承人係戶主身分,其生前之財產屬於全家公有。
法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者相同者,均分繼承之。
指定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及繼為戶主。
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無上述之繼承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
【私產】繼承順序:私產就是非戶主(家屬)財產。
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論男女嫡庶、婚生與私生皆有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均等。
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由第二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
直系血親尊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之人則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分為平均。
戶主:無上述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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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3、 繼承登記可以郵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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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6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2、 申辦繼承登記前須向何機關請領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分割繼承】印鑑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請領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應查註無欠稅。惟被繼承人如係民國38 年6 月14 日以前死亡者則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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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0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Q1、 何時需要辦理繼承登記?又須向何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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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6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附證件、書表、 表單、附件
詳細寺廟設立登記應附文件,請民政局網 站皆有介紹相關規定。 問4 答 問5 答 問6 合法登記寺廟要取得土地所有權嗎? 廟方是否需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答 需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區土地: 1.住宅區2.商業區3.工業區(總樓地板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4.風景區5.宗教專用區。
(二)非都市計畫土地: 1.甲種建築用地2.乙種建築用地3.丙種建築 用地4.遊憩用地5.專供宗教使用之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 。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附證件、書表、 表單、附件 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民政局/宗教禮俗科/黃佳雯 (新莊區)(02)29603456#8110 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民政局/宗教禮俗科/林倢民 (泰山區)(02)29603456#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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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如何興建寺廟?
應檢附表件及向市府工務局申請建造程序 ,相關流程說明如下:
(一)寺廟申請建造應檢附之表件: 1.申請書。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3.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
(二)寺廟申請建造程序: 寺廟檢附上述表件,向工務局申請辦理建築 執照,由工務局會辦民政局,俟寺廟取得建 築執照後才能動土興建。寺廟建造完成取得 寺廟用途之使用執照後,再行依法辦理寺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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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8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廟方是否需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二者皆需取得 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 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 2.建築法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 發使用執照。⋯⋯」。 3.寺廟建築物需符合三種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 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 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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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4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合法登記寺廟要取得土地所有權嗎?
廟方原則上需要取得寺廟用地之土地所有 權。 例外有三:
(一)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 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 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二)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 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 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 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 文件。
(三)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 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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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哪些土地是可以合法設置寺廟?
我國土地類別依「區域計畫法」分為都市 計畫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土地,寺廟土地需 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計畫土地編定 使用之規定,原則各有下列5種使用分區,詳細仍需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區土地: 1.住宅區2.商業區3.工業區(總樓地板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4.風景區5.宗教專用區。
(二)非都市計畫土地: 1.甲種建築用地2.乙種建築用地3.丙種建築 用地4.遊憩用地5.專供宗教使用之特定目的 事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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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4日 星期日
【如何輔導神壇搬遷辦理合法寺 廟登記相關問答】為何神壇一定要搬遷,無法就地合法 寺廟登記?
依據「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都市 計畫案,該重劃區土地使用分區非宗教用 途,且因神壇大都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分 區不符法令規定,另神壇皆未取得合法寺廟用途建 照使照,故不具寺廟登記要件,無法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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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0日 星期日
【拆遷安置相關問題】什麼是租金補貼?申請租金補貼者應 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申請 人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定後,有租賃 住宅事實且租賃住宅符合規定者,政 府按月補貼租金,每月最高3,200至 4,000 元,補貼期間為12個月,以減 輕租屋負擔。
(二)申請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2)未成年已結婚。(3)未成年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 無法返家。 2.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且每人每月平均所 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 低於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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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6日 星期日
【拆遷安置相關問題】何為社會住宅?新北市社會住宅有 多少戶?如何申請?
(一)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的定義,社會住宅 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 供出租之用之住宅,並應提供至少百 分之三十以上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 弱勢者。
(二)新北市採多元模式興辦社會住宅,112 年將 興辦達 1 萬戶以上,分布地點包含中和、永 和、板橋、三重、三峽、林口、新店、新莊 、泰山及土城等區域,可提供民眾更多元安 心的居住選擇。
(三)申請資格 1. 年滿 20 歲(含)以上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之 中華民國國民。 2.在本市設籍,就學或就業者。 3.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 市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收入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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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日 星期日
【環保法令問題】現址拆除工程是否需要提「營建工地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若已取得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拆遷是否要重新 申請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之變更?
(一)若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級營建工程 之建築工程(含拆除)、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 發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提報營 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經環 保局核准。
(二)仍應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或 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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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環保法令問題】要拆除建物時清除廢棄物有什麼要注 意的嗎?
(一)如果建物領有拆除執照,且繳交空 氣污染防制費者,應請承攬拆除工 程之業者向環保局檢具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及以網路申報廢棄物流 向,經核准後,始得拆除。
(二)如果無拆除執照,是違建自行或遭強制拆除 的情況,拆除後之營建廢棄物應自行委託合 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
(三)新北市境內及鄰近縣市均有設置合法之清除 機構、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若有需要, 歡迎電洽環保局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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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 星期日
【環保法令問題】現址拆除工程是否需申報空污費及準備什麼資料?
凡有產生懸浮微粒污染者需徵收空污費。
本市營建工程空污費已於109年4月起全面 改為線上申報,Google搜尋「新北市營建工程」, 皆有介紹相關規定,若還有任何疑問可於客服時間 電詢(02)29532111、分機1045或1046,將有專人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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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6日 星期日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申請、領件作業時間?
申請作業時間:依各縣市訂定開辦時間開放申領。台南市為擴大服務自95年10月1日起延長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8:00至下午6:00。領件時間:自申領日起三天內,全日提供謄本領件服務。謄本查驗時間:自申領日起三個月內,全日提供查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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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 星期日
所有權狀不見了,如何申請補發?
攜帶原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普通章親洽土地所在地之管轄地政所填寫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切結書辦理書狀補發登記,如不知不動產標的,可先行查詢歸戶資料,以符需求。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亦可委託他人辦理,所附證件除上述資料外,另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狀遺失者並於申請書及切結書加蓋所有權人之印鑑章、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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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 星期日
「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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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5日 星期日
我要買賣土地,契約之立約日期與公告現值之日期有何關係
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契約書立約日期當期公告現值,與前次移轉日期之價格的差額課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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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9日 星期日
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如何查詢?
有關土地增值稅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台南市稅務局,故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稅捐稽徵處管轄之資料為準。至於土地登記謄本有關「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欄位之登載方式,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市民對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有疑慮或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向本市各稅捐稽徵處查證,或轉請本市各該轄地政事務所向稅務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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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 星期日
共有土地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共有土地,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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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 星期日
公告地價是甚麼?
政府為充實地方財源,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或 延長之),於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度一月一日公告,即為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經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期間申報後,就是申報地價,未於公告期間申報之土地,政府主動以公告地價打八折當作申報地價,政府就以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所以公告地價主要作用係作為課徵地價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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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 星期日
公告地價之意義與作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至十六條規定,市、縣(市)政府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上次於民國九十六年公告,預定九十八年再次辦理,同時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公告地價,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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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 星期日
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之公告現值、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之意義?有什麼用途?
公告現值指政府查估地價動態,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土地價格,作為移轉現值或徵收補償土地地價之參考。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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