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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重要訊息 北市 (( 危老建物重建 )) 元月開始受理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2-1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北市府為配合中央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2017年12月19日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未來將藉由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組成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審核重建計畫,以及辦理容積獎勵保證金之收繳與返還作業等配套措施協助重建。該辦法近日將令頒發布,都發局並同步公布相關書表及撰寫重建計畫範本,讓民眾能簡單、快速提出申請。
 
建管處處長陳煌城表示,台北市屋齡達30年以上老舊建築物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倘經判定耐震能力不足且未裝設電梯或改善不具效益者,起造人可擬具重建計畫,檢具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100%同意書後向建管處申請重建,並可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重建計畫費用。有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補助,包含初步評估費用、詳細評估費用及審查機構審查費用(補助項目及額度詳附表)。
 
老舊建築物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容積獎勵最高為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另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者,可額外給予基準容積10%獎勵。內政部訂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老屋重建若配合申請耐震設計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標章、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或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者,因隨各項標章或評估的等級不同,可分別獲得2%至10%不等的容積獎勵。


不過,申請相關標章或評估之容積獎勵者,應繳納各項保證金,繳納額度依中央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保證金=當期公告現值*0.45*申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但北市府考量各項容積獎勵額度未超過基準容積6%者,其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相較容易,是為鼓勵台北市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降低起造人重建成本負荷,明定保證金得減半計算。
 
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都發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都發局查核符合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但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入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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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台中豐原 豐富專案朝生技產業園區發展

    時間:2017-10-17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豐原為台中市第二行政中心,為打造豐原副都心、促進豐原地區發展,台中市政府規劃「豐富專案」並重新定位,將朝生技產業園區發展。有議員2017年10月17日建議可規劃朝運動產業方向發展,市府表示,豐富專案內規劃有豐原國民運動中心,生技產業園區招商範圍以康健體驗為主軸,將納入運動器材、運動科學、精準醫療、長照輔具等產業,將同步帶動地方運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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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房客感染SARS 房東能否終止租約收回租屋?

    終止租約可分二類:
    1、普通終止及特別終止,前者不須理由,後者須要法定理由。
    2、須定有通知期限的終止及無須定有通知期限的終止,前者於期限經過後消滅,後者 即刻生效 。又此二種終止並非互相排斥,可以併存,玆說明如下:

    (一)普通終止:
    1、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之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
    2、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民法第四百五十三條)。 上述租賃契約當事人之終止,均須有通知期限。
    (二)特別終止:  
    特別終止須有法定理由。民法分就出租人終止權及承租人終止權設有規定,皆不須先期通知,而得隨時終止,而且於定期租賃及不定期租賃均適用之。其中就出租人的終止包括:
    1、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經阻止而仍繼續(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2、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期限支付。但租賃物如果為房屋,須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始得催告終止(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3、承租人非法轉租租賃物。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將全部房屋轉租,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4、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異議,取去留置物(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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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 編定管制類) 非都市土地未依容許項目使用,是否會受罰?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至30萬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且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以免受罰。」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租賃物於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 應由何人負責修繕?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故依法租賃物於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蓋承租人收有租金,自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之使用狀態 。惟當事人雙方非不得另於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復之責任,倘租賃所在地具有承租人負擔租賃物之修繕責任之習慣,雙方亦可從習慣決定責任分配 。  
    惟若租賃物係因承租人之不當使用或故意損壞,即使雙方未就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另為約定,承租人亦應負修繕或賠償之義務 。蓋民法該條之規定,係指通常使用情形下之損壞而言 。此外,應承擔修繕義務之人,若拒不履行則他方得於催告請求,修繕後,先自行出資修繕,再向他方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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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2條

    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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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1條

    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及處理
     第 101 條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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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0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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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3條

    不定期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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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9條

    擔保金額之限制
     第 99 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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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8條

    擔保金利息之抵充及計算
     第 98 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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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7條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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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6條

    每人自住房屋間數之限制
     第 96 條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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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4日 星期四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5條

    租金限制之準用規定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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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104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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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5條

    新建房屋稅捐之減免
     第 9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核准,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並定減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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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房屋租賃】~ 房屋及基地租用~土地法94條

    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
     第 94 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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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如何申請「從來之使用」?

    土地在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 

    請民眾申請從來之使用證明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地用科)辦理: 
    一、申請書。(下載處為:各縣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地政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地籍科→非都市土地從來使用申請書) 
    二、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航照圖或基本圖。(本縣73年11月20日編定公告,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購) 
    三、編定公告前其地目足以顯示作該項使用之地籍謄本。 
    四、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得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查證編定時土地使用編定資料卡等使用現況公文) 
    五、其他足堪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該項使用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時,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現場照片、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八、其他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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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1. 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
    2. 土地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例如:贈與。
    3. 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5. 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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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如何申請承購?其售價如何計算?

    1. 民眾需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9條至第54條得讓售、標售規定,得檢證向轄區國有財產署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2. 國有土地之售價,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有財產法第58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7718121轉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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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差異性?

    一、市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雜亂無章、細碎分離、不合經濟 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整理,加強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 一,利於土地使用之宗地,而後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之土地改 良。 
    二、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 土地之徵收。 
    三、兩者之差異: 
    (一)區段徵收可以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並附帶進行土地 使用變更。市地重劃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不牽涉土地使用變 更。 
    (二)區段徵收之舉辦主體限於政府機關。市地重劃則可分為政府的 公辦重劃與私人自辦重劃。 
    (三)區段徵收可領取現金,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由原土地所 有權人選擇。市地重劃只能分配土地。 
    (四)區段徵收以補償地價(抵價地)方式發還原地主土地,最少40%, 經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最少 55%。 
    (五)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少,但因土地變更使用,土地漲 價較大,地主增值利益較多。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 多,但因土地地目相同,土地漲價較小,地主增值利益較少。
    (六)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不按原位置分配,而以統籌抽籤決定, 因此政府所剩留之土地可以集中大規模利用。市地重劃地主領 回土地按原位次分配,因此重劃後政府所剩留之抵費地零散, 無法大規模使用。 
    (七)區段徵收土地指定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 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9項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市地重劃地主所負擔公共設 施用地,限於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 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 
    (八)區段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市地重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九)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屬於原始取得。市地重劃領回土地屬於繼 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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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三)~

    三、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
        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
        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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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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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如何申請延時領件服務?

    申請延時領件,可於當日下班前電話通知發狀人員,延時領件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已預先電話預約的下午5: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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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針對那些新北市轄內無法跨所辦理登記之案件,提供跨所代收件服務?

    (1)囑託登記。
    (2)逕為登記。
    (3)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4)涉及測量之登記。
    (5)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6)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者。
    (8)超過10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9)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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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3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利順序為何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重劃區內耕地』係指依同條例第25條規定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依同條例第34條規定完成地籍測量、土地登記之耕地,暨台灣地區歷年辦竣重劃之耕地。」分為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及本部71年3月19日台(71)內地字第70578號函釋所明定,是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倘屬前開規定所稱「重劃區內耕地」者,其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得依該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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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我要買賣土地,契約之立約日期與公告現值之日期有何關係

    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契約書立約日期當期公告現值,與前次移轉日期之價格的差額課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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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農地繼承

    您好 : 我祖父於新竹科學園區之特定區內共有7筆地目為田之土地,於民國42年公地放領時取得,其中有一筆大於0.25公頃.7 筆土地至今尚未徵收,其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保護區".我祖父於民國44年死亡,祖母亦於56年死亡. 祖父共有5個兒子,3個女兒,其中有2個女兒為別人所收養,因家族間意見不合至今無法辦理繼承. 請問 1. 我的 2 位姑姑為別人所收養是否無繼承權. 2. 我另一個姑姑若要放棄繼承權,至今是否尚可辦理.或是辦理繼承後再贈與我父親是否需課贈與稅.或是可直接贈與我本人及是否需課贈與稅.是否有受五年內移轉之限制. 3. 我二伯已死亡其獨子於民國64年將其之應繼份售與我父親,若要辦理公同共有應如何移轉. 4. 農地上目前無任何違章建築, 若辦理公同共有且持有三分之二後,可否興建農舍. 謝謝

    A:

    1.姑姑被別人收養,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終止收養關係,則無繼承權。 2.74年6月4日前之繼承,如要拋棄,應於知悉其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在拋棄書上簽名。另農地繼承取得之土地登記並無五年之限制,惟涉及稅賦問題,請向稅捐單位查詢。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828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829條﹞ 4.興建農舍問題,請向工務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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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母親名下土地(有建物)移轉給兒子要如何辦理

    1.如要將母親名下不動產移轉兒子,應辦理贈與登記 
    2.申請人填寫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兩份(副本貼足印花),雙方認章,向稅捐處辦理增值稅、契稅;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事宜,稅單完稅後併入申請書,檢附權利書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稅金繳清或免稅證明、義務人印鑑證明、於雙方訂約一個月內向地政事務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3.如完成稅捐單位申報事宜,檢齊應附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辦理贈與登記,5日內即可辦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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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北市容積移轉 續行捐地及代金雙軌制

    2017/05/25 | 房地產
    王超群、陳燕珩/台北報導
    爭議多日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昨在市議會二讀表決過通、最快下周三讀,一旦通過,原本現行3年落日條款將取消,續行捐地、代金雙軌制;另外,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一視同仁,不再有徵收巷道寬度歧視規定。
    依照現行「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北市採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3年落日條款將在6月30日到期,之後將採全面代金制。不過,因市府針對公保地徵收配套尚未完備,議員葉林傳領銜提案修法取消3年落日條款,因引發不小爭議,一度傳出撤簽。
     但昨該案排入議會二讀審議,葉林傳強調,現行法規只開放15米道路徵收可容移並不合理,應依公保地持有年限決定容移順序,否則很多地主深受其害,他提案的目的很清楚,不該限定道路寬度和年限,應讓市場恢復買賣。此外,他再批都發局長林洲民以居住正義為名搭建論壇平台,使議員揹上圖利掮客的黑鍋。親民黨議員黃珊珊昨也說,當年郝市府的法規委員會,就針對3年落日條款提出質疑,現在雙軌制將落日,但市府針對代金收支辦法仍提不出具體方案,這就是她連署的原因。
     民進黨議員梁文傑直言,中央訂定辦法允許捐地換容積,北市以外的五都也是這樣做,難道大家都不符公平正義?市場存在的目的是幫政府解決定價難題,不解市府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經討論,法規委員會召委李新表示,若提案仍限制道路寬度,對小地主不公平,因此再提修正案,將第2條第1款的「8公尺」寬度限制取消,最快下周三讀,修正後即可公告實施。議事人員表示,三讀多是文字修飾,變數不大,不過若市府認為窒礙難行,可在三讀之後提出覆議,但屆時仍由議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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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申請土地合併者應具備那些條件?及 所需之附繳證件為何?

    一、 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且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 所需附繳證件為:
    1.填妥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全體所有權人之土地權狀正本。
    4.如所有權人不同,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若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協議書或同意書。
    5.印章。
    6.免繳複丈費(如需換書狀者,需繳納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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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或關係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檢查後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再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地政事務所,並通知申請人。如再鑑界結果確有錯誤者,則退還申請再鑑界土地複丈費,但再鑑界結果第ㄧ次成果無誤者,則所繳再鑑界複丈費不予退還。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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